執行不怠 永定區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全部兌現到位
2024-01-18 16:46:39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王輝 | 作者:王章森 | 點擊量:6942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王章森)“感謝永定區法院執行局,感謝你們這么多年一直沒有放棄、始終為我‘撐腰’,我才能拿到賠償款......”近日,在永定區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,申請執行人覃女士(化名)成功拿到拖欠多年的10.8萬余元賠償款。
2015年,林某(化名)酒后、無證駕駛車輛不慎將范先生(化名)撞倒,致使范先生死亡。事故發生后,林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判處除保險公司賠償外,附帶向范先生家屬覃女士民事賠償10.8余萬元。但判決生效后,因林某已被收監而始終未履行賠償義務,為此,覃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執行法官依法向林某送達執行通知書、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,并通過線上線下查控措施,發現其名下確無可供執行財產,且林某刑滿釋放后便“下落不明”,執行陷入困境,無奈之下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。但案件“終本”后,執行法官沒有放棄對案件的追蹤調查,定期查詢林某財產狀況。2021年,執行法官在社區工作人員幫忙下聯系上林某父親,在“情、理、法”三方思想攻勢下,林父成功說服小林分期履行賠償義務,并最終在2024年1月全部履行到位。至此,困擾了覃女士多年的糾紛畫下了圓滿句號。
法官提醒: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(6個月)采取各種執行措施,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,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。但“終本”并不意味執行案件的終結,更不是免除被執行人的執行義務。“終本”后,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費、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仍然有效。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,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,讓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。
責編:王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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